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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大变革,全面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将成定局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08-02
7月31日下午,受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市场主体、业内专家学者,就《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关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条款修订收集意见。
 
解读:全面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需要开放竞争。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市场是在三大基本规律支配下实现其运作过程,不受人们的意志而转移。
 
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商品按照价值相等的原则相互交换。政府的补贴和限价会扭曲市场,只能是权宜之计,不应作为一个长期的政策。
 
从这个角度分析,政府不能长期对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性收费采取政府指导价进行保护,应当让市场主体按照双方认可的服务价值进行自由交换,促进该类服务市场化程度的提高。
 
供求规律
供求规律是指商品的供求关系与价格变动之间相互制约的必然性。价格的涨落会调节供求,使之趋于平衡。供需双方根据价格变动自主决策生产、供应和消费,政府不能替企业决策,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管控企业,进行强卖强买。
 
从这个角度分析,政府不应设置门槛、采取资质认定等方式来控制进入招标代理市场的企业数量,并分资质等级来限定企业的从业范围,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是否进入或退出,进入后自主选择服务的地区、行业、专业和规模层次。
 
竞争规律
竞争规律是指商品经济中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互相争取有利的投资场所和销售条件的客观必然性。通过竞争,促使各种商品(包括服务)生产实现优胜劣汰,不仅能够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而且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和社会技术进步,又能实现市场主体的新陈代谢。
 
从这个角度分析,政府应当为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各种所有制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不能对进入招标代理服务市场的企业有差别待遇,如不能对外地企业进行备案管理或要求成立分支机构等形式才能进入本地市场,不能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应当尊重上述三大市场的基本规律,不能采用行政命令或计划的手段来管制市场。
 
继本届政府取消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后,将全面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此举将促进提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凭本事吃饭,将成为行业共识。
 
关于工程招投标改革问题。
 
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赋予非国有投资业主自主招标决策权,允许其自主选择是否进行招标发包、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由项目业主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强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加强对业主发包行为的监管。
 
审查其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核查业主是否依法履行建设程序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履约等行为。严格审查招标公告资质条件,严禁建设单位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以及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条款。探索评标方法的改革,采取评定分离,改变以往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起决定性作用,突出业主定标权。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正在征求意见,即将完成修订。总目标是:简政放权,逐步淡化行政审批。做好已有的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工作,将进一步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在资质类别设置方面,对于市场能自主选择的,取消资质类别设置,对业务范围相近的资质进行合并,同时简化考核内容,重企业、人员信用状况、安全质量等指标。
 
取消代理机构审批是自我革命。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十八大作出的重大决策。简政放权则是深化政府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之举。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的具体举措。
                               招投标大变革,全面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将成定局(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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